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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手机内资金构成何种犯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3-01 阅读: 202次

一、盗用他人手机内资金构成何种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宝密码,窃取支付宝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并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且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怎么认定信用卡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想要通过不当手段得到他人财产的,通过重置他人支付密码,窃取该第三方支付账户绑定的银行卡信息资料并进行网上消费和转账,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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