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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二审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384次

如果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是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是需要认真审查的。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那么,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执行异议之诉是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程序。当事人如不服一审执行异议裁定,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裁定依法进行审理,如认定合法和正确的,依法驳回当事人执行异议申请,维持一审法院裁定;如果认定一审裁定不合法或执行有错误的,撤销一审裁定。二审法院不会将执行异议案件再次发还一审法院审理。

执行异议之诉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简要分析

一、对执行行为异议

执行行为异议是指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关于如何界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最高院并未作明确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供参考。)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执行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法院在复议后,形成案号为“执复字”的“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行为异议程序下,不产生“执行异议之诉”。在法院内部的分工上,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的受理,也一般由执行部门审理。该程序仍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

二、对执行标的异议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也即通常所说的“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主张自己享有实体上的权利,而请求法院对该实体上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阻止法院对执行标的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救济途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则可能引发执行异议之诉。

由于该程序仍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与执行行为异议一样,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和裁定,仍由法院执行部门负责。

三、什么是执行异议之诉

由于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法院可能作出支持和不支持的裁定,当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之实体裁判内容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起诉(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该诉讼即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不是执行程序,在性质上属于因执行程序而引发的民事诉讼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属于执行程序章节,在《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中,将执行异议之诉单列为第十五章,置于二审程序之前,而未列入执行程序章节。

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由执行法院按一审程序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对该一审判决不服的,则可按照普通诉讼程序通过上诉等方式进行救济。一般理解,在法院内部的分工上,执行异议之诉应由法院负责审判业务的庭室审理。

四、执行异议之诉的内容和种类

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案件中,根据法院裁定结果不同,会形成两种不同的诉(也即不同的案由、诉讼参与人和诉讼请求),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此外,在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可能会形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对驳回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该诉讼中,案外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同时应视被执行人的态度确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所主张实体权利时)或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所主张实体权利时)。

(1)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诉讼参与人:原告为案外人,被告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作为第三人);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此外,亦可在诉请中请求判令确认执行标的之权利归属。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经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执行申请人可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在该诉讼中,申请执行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同时应视被执行人的态度确定将被执行人列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时)或第三人(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时)。

(1)案由: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

(2)诉讼参与人:原告为执行申请人,被告为案外人、被执行人(或作为第三人);

(3)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许可对执行标的予以执行。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此外,根据《2015民诉法司法解释》511条和51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在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中,亦可形成“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该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

在该诉中,原告为异议人,被告为对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人,能否视情况确定是否追加第三人,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笔者认为,法院应从有效查明事实解决争议的角度,决定是否追加第三人。

当事人是需要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若悠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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