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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的复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449次

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护和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在2015年5月5号出台了相关的条文规定。当或许很多朋友都不知道这相关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让若悠网小编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吧。

执行异议的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驳回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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