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民事

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4 阅读: 653次

行政诉讼是原告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处理的诉讼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首先,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法院。

其次,如果原告满意,一般会提出撤诉。如果原告不满意,法院应继续审理原行政行为。

此时,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违法的,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如果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新的行政行为不服,法院应对新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行政案件的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minshi/3739.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