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诉姚宏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99号
原告:周燕,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
诉讼代理人:高航,云南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姚宏,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系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
诉讼代理人:陈东华,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案由:离婚纠纷
经本院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下半年自由恋爱后,于1996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6年8月15日,双方生育一女名姚媛媛。2000年4月1日,双方生育一子名姚昇达。2003年10月19日,双方又生育一子名姚昇冠。夫妻现有共同财产为: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房屋一套、昆明市南苑小区地中海4幢1单元403号房屋一套、云A·M9341本田时韵车一辆、贵A·36270本田思域车一辆;姚宏持有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份,周燕持有该公司10%的股份;姚宏持有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40%的股份;姚宏持有普洱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81%的股份,周燕持有该公司19%的股份。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差异产生生活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燕与被告姚宏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姚媛媛、婚生长子姚昇达由被告姚宏抚养,婚生次子姚昇冠由原告周燕抚养。
三、夫妻共同财产:昆明市春城路银苑花园小区10幢2单元301室住宅一套归被告姚宏所有,昆明市南苑小区地中海4幢1单元403室住宅一套归原告周燕所有,各人所有房屋的债务由各人承担;现有本田时韵云A·M9341车一辆、本田思域贵A36270车一辆归被告姚宏所有,由被告姚宏一次性补偿原告周燕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本调解书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燕5万元,2005年12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2006年6月1日前支付25万元,余款50万元于2007年6月1日前付清。
四、原告周燕自愿将其在昆明市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普洱超冠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被告姚宏所有,原告周燕不再承受上述两公司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原告周燕自愿放弃被告姚宏在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制造有限公司中的权益。
五、现有各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原告周燕、被告姚宏双方各自享有的债权及应承担的债务由各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