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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利伟诉新乡市舜景科贸有限公司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484次

原告常利伟,男,

被告新乡市舜景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路189号,实际住所地:新乡市中纺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杨瑞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广利,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常利伟为与被告新乡市舜景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景科贸公司)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25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属知识产权纠纷,因此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利伟、被告舜景科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广利、朱命海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利伟诉称:2008年7月28日,常利伟听信了舜景科贸公司的夸大宣传,与舜景科贸公司签订了太阳能沼气罐装置技术转让合同,随后向舜景科贸公司交纳了13000元的技术转让费。舜景科贸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常利伟交付专利技术配方和制作手法资料,也未提供技术员上门指导。常利伟购置了大量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在鄢陵县陈化店镇境内租赁了生产场地,试生产的沼气罐因起皮、变形、硬度不够、不产气,全部不合格。常利伟多次要求舜景科贸公司派技术员解决技术问题,舜景科贸公司始终推辞,始知上当受骗。舜景科贸公司违约,造成常利伟无法生产出合格产品,为维护常利伟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太阳能沼气罐装置技术转让合同;2、舜景科贸公司返还常利伟技术转让费13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被告舜景科贸公司在规定的答辩期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辩称:1、舜景科贸公司的沼气罐装置技术是本公司的专利技术,且符合国家标准,符合推广条件、也允许对外推广。该技术也荣获了多项荣誉,经在全国十几个城市推广,深受好评。舜景科贸公司从未夸大宣传。2、舜景科贸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没有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已向常利伟提供了技术配方、工艺流程及全套手续证件,并在常利伟的生产基地为其培训了技术人员,并非不派技术员上门指导。常利伟试生产出沼气罐后,未按合同规定通知舜景科贸公司验收,并出据验收合格证明。实际上,常利伟是因经营管理不善,生产出的沼气罐销售形势不好,才停止了生产。现常利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转让费是无理的。3、双方所签订合同系“沼气罐装置技术”转让合同,能否生产“沼气”不是合同约定的内容,生产“沼气”仅是附随的。4、根据以上事实,原告常利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2008年7月28日,常利伟与舜景科贸公司签订了“太阳能沼气罐装置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和要约定:(1)、舜景科贸公司将“太阳能移动沼气罐装置技术”转让给常利伟,转让费13000元;(2)舜景科贸公司自合同生效之日当天,在舜景科贸公司当地,以当面交付方式,向常利伟提供下列技术资料:技术配方1份,工艺流程1份,全套手续证件;(3)、常利伟使用该技术试生产出沼气罐后,达到了本合同所列技术指标,按沼气标准,采用使用方式验收;(4)、违反合同规定,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10000元。(5)、常利伟拥有该技术的使用权,只需生产销售,不许转让或跨区域招商。舜景科贸公司不得在鄢陵县转让第二家。否则,均按违约处理;(6)、如需派技术员上门培训技术,食宿、路费由常利伟承担,技术员的工资由舜景科贸公司负担。如超过十五天,技术员工资由常利伟负担。2、合同签订后,常利伟向舜景科贸公司交付了技术转让费13000元。舜景科贸公司向常利伟交付了部分生产沼气罐的技术资料。3、常利伟根据舜景科贸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开始试生产沼气罐。其间,在常利伟的要求下,舜景科贸公司于2007年8月中旬委派技术员上门为常利伟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现场指导。4、常利伟按照舜景科贸公司提供的配方生产出沼气罐后,因不能生产出沼气,再次要求舜景科贸公司派技术人员上门指导,舜景科贸公司则要求常利伟到其生产基地参加集中培训,为此双方发生争执。造成常利伟虽然按照合同生产出了沼气罐,但至今不能生产出沼气。其试生产的沼气罐也未按照合同要求,由双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常利伟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5、另查,2006年12月,新乡市农业局能源办公室为舜景科贸公司出据“荣誉证书”证明:舜景科贸公司生产的太阳能沼气罐产品质量已达到国家标准,允许推广;2007年3月25日,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向舜景科贸公司颁发“证书”,认定舜景科贸公司及其生产的沼气罐产品为“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重点推广单位)”;2007年12月30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向舜景科贸公司颁发了“科技企业证书”;2007年10月31日,太阳能沼气罐装置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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