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什么条件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满足什么条件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同时符合下列5个必备要件:
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放贷。如未取得放贷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放贷业务,或者小额贷款公司超出地域范围放贷,或者没有互联网小额贷款资质而实际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等。
2、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放贷以获取利息、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为目的。
3、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即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注意,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如果贷款到期后先还款再借款,则应另计算1次。
4、非法放贷实际年利率超过36%,即属于高利贷。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息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贷。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实际年利率=借款人实际支付的息费总和÷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本金×100%
5、具有情节严重的数额或者后果。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以上5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否则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根据规定,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