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罪怎么处罚?
一、暴力催收非法债务罪怎么处罚?
法律规定催收非法债务罪主要指的就是通过暴力的方式或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的方式,催收高利贷等产生的一些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司法解释为: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罪名确定是什么?
起初考虑罪名确定为“非法讨债罪”。
确定罪名只是统一标准,司法机关不可能只根据罪名认定犯罪。有些罪名尽管未能反映犯罪行为的全部特征,但简单精炼、通俗易懂、相沿成习,并无不妥。例如,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从条文看,规制的是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是单纯的赌博行为,但长久以来,该条罪名一直是赌博罪,适用中并不存在问题。
经进一步研究认为,罪名确定要准确体现罪状表述,防止产生歧义,对本条规定的采用非法手段和催收非法债务两个核心要件需统筹考虑,准确确定罪名。具体而言,使用“非法讨债罪”的罪名,过于概括,不能充分反映该条罪状的内容,容易产生催讨合法债务的行为也要受到惩处的误解;使用“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催收不法债务罪”或者“违法催收非法债务罪”,固能准确反映本罪成立的两个核心要件,但是冗长、拗口、重复。经综合衡量,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催收非法债务罪”。
主要考虑:
(1)从罪状表述来看,本条涉及的催收对象为“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在罪名中凸显“非法债务”的表述,可以使罪名更为准确。
(2)本条置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之后,结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本身具有非法性特征进行体系考量,“催收非法债务罪”罪名本身虽然没有直接体现行为手段的非法性,但通常不会产生歧义。而且,作此处理,可以使得罪名更为精炼。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通过暴力胁迫等相关的方式催收非法债务的,按照我国《刑法》当中的规定是存在着特定的罪名的,也就是催收非法债务罪,此时是需要按照三年以前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来进行处罚,当然了,前提也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