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程序
开庭程序
一、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先人证后物证)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交通事故案件要素式审理
按照一般案件开庭顺序,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辩护,被告发表辩护词,法庭按照案件内容确定主要事实和主要争议主持庭审。法庭在开庭前问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内容,将变更的诉讼请求交由被告方传阅后问被告方有无意见,由于原告方变更诉请是基于2014年云南省交损新标准计算得来,被告方对此无异议,法官提请原告方补交相应的诉讼费后开始主持庭审;
一,由原告方举证案件发生经过,原告方以交通事故责任书记载内容为证,被告方和保险公司对此无异议。
由原告方举证相关护理人员情况,被告质证后举证说明质证内容。
原告方诉请的费用来源,原告对此举证后,被告方质证,举证并双方发表辩护意见。
询问双方调解意愿,原告方同意后,由保险公司发表意见,最后原告方对赔偿数额不满意,遂请法院判决。
从以上区别可以看出,民事案件审理程序还是很灵活的,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针对可能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及证据展开,最后,法院在事实清楚后征询双方调解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