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一、刑事证据包括哪些内容?
刑事证据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视听资料这八种类型。其中物证和书证是非常重要的两类直接证据,在运用时应该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此外,刑事证据应具备客观、合法、相关性特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哪些?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证据的种类是固定的,比如说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当中第50条就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包括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视听资料等等,当然了这些证据都必须要经过查证,属实之后才能够作为定名案的根据。提供证据必须要保证证据的客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