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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侦查人员诱供构成什么罪?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2-05 阅读: 342次

警察诱供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诱供取得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诱供是属于非法证据,在诉讼中由于其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对于诱供得来的证据采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在法庭审理中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审判的依据。

诱供不属于犯罪,但是法律禁止诱供。诱供收集的证据会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诱供属于程序违法。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版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权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及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都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是没有将非法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就应当认定为程序违法,需要受到相应的程序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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