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在发生合同纠纷或是财产权益冲突时,人们通常会进行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纠纷的管辖法院,也就是协议管辖。那么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若悠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协议管辖违返法定管辖。协议管辖不能违反包括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在内的法定管辖规定。例如,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诉法解释》对保险、票据、运输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协议选择管辖。
第二,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管辖协议。《民诉法解释》第31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引起注意”的要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保险法、中均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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