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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426次

在民事诉讼中,有最基本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此外,还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果诉讼双方当事人是两人以上的,叫作共同诉讼。那么,怎样区分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其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是案件的结果又会影响其相关利益的人.共同诉讼人当人就是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共同诉讼人是共同提起诉讼的,但是第三人是可以在案件审理中追加的.

简而言之,共同诉讼人就是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就是于案件有间接关系的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也属广义的当事人。原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一同在人民法院起诉的共同原告,或一同在人民法院应诉的共同被告,称为共同诉讼人。

《民事诉讼法》设立共同诉讼人制度,是使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以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正确、彻底解决当事人间的纠纷,避免对同一问题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可以节省人力、物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区别如下:

对争议的诉讼标的持不同态度。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争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共同享有权利,或者共同承担义务,对争议标的态度完全一致。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诉的原告或被告均无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全部的权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全部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若对诉讼标的不排除本诉原告的一部分权利,但本诉原告排除他的权利,则应是对诉讼标的主张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这种人主张的部分权利被本诉的原告承认时,他应以共同诉讼人资格参加诉讼。

诉讼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方在诉讼中只能与对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追加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要么属原告一方成为共同原告,要么属被告一方成为共同被告,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既不站在本诉的原告一边,也不站在本诉的被告一边,而是独立存在于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都有争议的一种当事人,只能处于原告的地位。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一般在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时一同参加诉讼,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原告或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虽与本诉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但也可以分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放弃权利,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未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提出请求的,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情况,而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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