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谁负责?
一、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谁负责?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负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1)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2)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4)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5)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6)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7)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时间吗?
1、发现新罪重新计算侦查时间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1)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刑事案件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可能会拘留特定的犯罪嫌疑人。若是已经获得了检察院下发的逮捕证,也可以在不拘留的情形下,直接逮捕犯罪嫌疑人。侦查结束后,需要将案件移交给检察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