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在场?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通过辨认的方式,更好的确定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从法律条文上理解,辨认是一种侦查方式,由于辨认的结果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故而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等的规定进行侦查。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若需要多个辨认人就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为了避免串供,应该分别进行,在进行辨认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辨认的过程进行记录,辨认的情况,需要由检察人员、辨认人以及见证人签字。
侦查辨认属于侦查行为之一,并且辨认的程序性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在辨认的时候,需要遵守法定的辨认规则,如果是不符合辨认规则的,那么辨认笔录就属于有瑕疵的笔录,是否可以采用需要由相关的负责人决定,不能采纳的需重新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