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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8 阅读: 467次

大家在新闻中可能会听到“必要的共同诉讼人”这个名词,那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进行诉讼,存在着以下两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指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对象,是共同诉讼人的外部关系。

二、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这是指共同诉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即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内部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的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这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用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不能取得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的,这一诉讼行为只对事实行为的本人有效。例如,共同原告中的一人放弃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经共同原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共同被告中一人承认对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经共同被告全体承认的,对全体有效。这里的承认可以是书面承认,也可以是口头承认,但口头承认必须记入笔录,并经全体共同诉讼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于每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是独立的诉讼主体,都是有权独立实施诉讼行为,彼此具有独立性,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都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两方面的法律关系,包括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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