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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18次

根据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不同,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参加普通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叫作普通共同诉讼人,那么,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普通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

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2.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1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可以不受其他共同诉讼人的牵制,各共同诉讼人可以在诉讼中自认、撤诉、和解、上诉;其中一人所为自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2各个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人一人发生的诉讼中止、终结事由,不影响其他普通共同诉讼人继续诉讼。

4普通共同诉讼人的对方当事人,对于各共同诉讼人所为的行为,可以不同,甚至互相矛盾或者对立。

5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发现合并辩论并不经济或可能不当地拖延诉讼时,可以将诉讼分开。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普通共同诉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影响。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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