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哪些
一、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哪些?
辨认方式主要有分别辨认和混杂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二、刑事辨认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每位辨认人应当单独进行辨认等。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三、制作辨认笔录应遵守哪些规定?
1、选取辨认对象照片。
2、辨认笔录中应记录辨认事由。
3、辨认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有见证人在场。
4、不能忽略辨认经过的记录。
5、辨认结果要记录清楚、详细。
调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证人、受害人等相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跟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进行辨认。虽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分别辨认和混杂辨认这两种,但不同情形下采用的辨认方式都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