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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起算标准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5 阅读: 428次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是需要及时在法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的,否则就会影响到审判员的绩效考评,当事人也是可以进行投诉的。那么,民事案件审理期限起算标准是什么呢?若悠网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一)起算标准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二)结案时间标准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民事诉讼中延期审理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其解释如下: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确因突然患病等正当理由没法到庭,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等就难以进行,这将影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审理。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参加本案的工作,致使案件审理一时无法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比如,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因妨害民事诉讼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继续开庭审理等。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和地点能够即时确定的,应当当庭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即时确定的,可以在确定以后另行通知。

司法实践中,发现是否存在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况是开庭前准备的重要内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的,应将情况及时报告审判长,并由合议庭确定是否需要延期开庭审理或者中止诉讼。决定延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决定中止诉讼的,应当制作裁定书,发给当事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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