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是没事了
一、取保候审是不是就是没事了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已经终结。一般来说,涉及普通的刑事案件后,最先行动的肯定是公安机关。他们经过案件侦查后,会锁定作案的嫌疑人,然后实施抓捕。
取保候审后,嫌疑人会收到公安机关开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上面会写明涉嫌的罪名、取保候审的起算日期以及保证金数额等内容。
同时,嫌疑人需要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需要注意,这里缴纳的是保证金,不是罚金。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取保候审之后,嫌疑人也不能大意,还要严格遵守办案机关的要求和法律规定,比如传唤时及时到案,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更不能串供或干扰证人作证等。在这期间,如果嫌疑人没有触犯相关取保候审规定,等到取保措施解除后,保证金是可以要求全额返还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需要什么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没有任何牵扯,即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证人,否则,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机关调查的对象,就难以保证其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这不仅是指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保证人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以及保证人的身体状况能使他完成监督被保证人行为的任务等等。假如保证人说的话被保证人根本就不听,保证人卧病在床对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审义务无力监督、督促,或者保证人长期在外经商对被保证人的行为无暇顾及等等,都很难说保证人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综合判断,而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说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证人在为被取保候审人承担保证义务时,他本人并没有受到因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享有政治权利,是指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论、游行、示威的自由;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如果以上权利未被剥夺,即可认为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证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具体讲,是指保证人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罚处罚,未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处罚。这里法律规定保证人既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这样,保证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证义务。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是指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保证人有固定的住处,便于保持他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虑其作为保证人承担义务的可行性。
只有同时具备本条规定的上述四个条件的人,才有资格担任保证人。
取保候审并不是就代表没事。取保候审只能理解为刑事案件有好的开始,但是要有好的结局,就需要当事人有足够的重视,积极配合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制定辩护策略,为案件的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