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能见被害人吗?
一、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能见被害人吗?
1、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不一定能见被害人,具体是否可以会见,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2、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1)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2)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3)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4)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二、法院给办理取保候审是好事吗?
1、法院给办理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件好事,证明犯罪情节相对是比较轻的,嫌疑人会有一定的自由。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取保候审是限制人身自由,刑事拘留、逮捕是剥夺人身自由),简单可以理解为监外等候侦查、起诉和审判。可见,取保候审不意味着必然没事,应该分情况讨论:
(1)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而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的案件,一般会继续走程序,如果罪名成立,当事人依然会面临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
(2)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取保候审的。这样的案件,一般会继续走程序,如果罪名成立,当事人依然会被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除外),如果被适用缓刑,不用收监服刑;如果被判处实刑,会当庭收监。
那种认为取保候审后一定会判处缓刑的认识是不正确的,是否判处缓刑,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而非取决于此前是否已经取保候审。实践中,取保候审后在审判阶段判处实刑的案例屡见不鲜。
(3)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的案件,绝大多数都会继续走程序,一旦罪名成立且判处实刑的,在上述事由消除后,会收监服刑。
(4)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种情况的案件,是否收监,看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
(5)因为证据不足不呈请逮捕或不批准逮捕而取保候审的。由后续侦查的情况决定,如果依然认为证据不足,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并解除后,就没事了,如果认为证据达到逮捕的条件,会被刑事拘留、逮捕,接着走程序,面临被追究刑责。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可以被取保候审的情形在现行法之中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人若是想要被取保,需要提交相关证明自己满足了取保提交取保条件的材料。在取保期间需要遵守相关规定,若是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等,不允许在取保期间会见被害人,那么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是不能会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