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能否撤案
一、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能否撤案?
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撤案,例如犯罪嫌疑人死亡、没有犯罪事实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二、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三、刑事案件立案后的处理流程有哪些?
1、侦查立案。
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
2、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公诉,提交起诉意见书,并附全案证据。
3、提起公诉。
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
4、法庭审判。
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5、执行。
对有罪的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后交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机关有监狱、看守所、社区、司法所等。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刑事案件才能撤案,公安机关撤案要出具书面的法律文书并标注清楚撤案的具体原因,如果有受害人,受害人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存在争议,并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