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辅导的效应有哪些
【要旨】
当事人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起诉中止探望的,应审查亲子关系的现状及成因,并从有无改善余地的长远眼光加以判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与心理辅导的叠加效应。
【案情】
原告柳某与被告乐某原系夫妻,离婚后,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小松随原告共同生活。2010年7月,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确定被告于每月单周周六对小松行使探望权,交接地点为原告住所地。此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发生分歧,被告为此申请法院执行。2013年5月、7月,小松先后两次前往心理咨询中心就诊。8月,原告以被告的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为由起诉要求中止被告的探望权或减少至半年一次。审理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原、被告双方及小松进行了心理访谈。
【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提出中止或减少探望的请求,应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虽然小松体质特殊,但并不妨碍其正常生活与交往,相反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照料。原、被告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始终存在较大分歧,使得父子间缺乏单独接触及充分的情感交流、亲子互动机会。而小松的部分就诊时间与被告探望时间并不冲突,记录内容也系在单方主诉基础上形成。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探望行为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故法院对其要求中止或减少探望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利,但我国婚姻法同时规定了因探望而造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2013年4月《上海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实施后,中止探望纠纷从原有的执行程序中剥离,直接纳入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当然,除处理程序的这一变化外,无论是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实体审查还是心理干预机制的协同运作,无不体现出解决该类问题所应有的审慎态度以及借助资源及机制优势发挥涉少民事审判特色的司法应对。
1、“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实体审查
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判断既是一个事实认定问题,也蕴含了潜在的价值判断。在父母的法定权利与未成年人权益发生冲突时,优先、特别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成为涉少民事裁判的准绳。
一是探望权的行使状况及影响分析。法定权利的限制应有合法依据并具备正当性。是否应当中止探望不能仅以亲子关系疏离、恶化等外在表现论,而应分析成因及可归责性,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性格养成及心理阴影是因探望权人的探访所致还是受生活环境或带养人人格品质的影响更多。
二是未成年人子女意见的参考性分析。对离异家庭而言,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感情维系如何与子女对非直接抚养方的认识与评价密切相关。这也是在特定的抚养、探望纠纷中设置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这一环节的初衷,但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往往仅作参考,相关意见是否独立、客观、持久更需谨慎衡量。例如,表面上看小松对父亲的探望存有顾虑,但进一步访谈发现其并不排斥接触父亲,甚至还表露出对父爱的渴望。上述信息的搜集恰恰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三是亲子关系的发展前景分析。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尤其是直接抚养方不良情绪的感染。因此,考察亲子关系有无改善相当必要。本案原告在访谈中暴露出对被告的极度怨愤情绪,一味指责被告嫌弃患病的儿子、看重金钱,存在一定的认知偏差。因此,我们引导双方采取正确的教养方式,理性沟通,并认为基于双方的共同努力,父子关系完全有改善的可能。
2、不同阶段心理介入措施的作用和价值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实为不当探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除了传统意义上的肉体伤害外,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以无形的不良道德影响乃至精神损害作为请求依据。由此引发对以下两类心理介入措施的效力判断问题。
一是当事人自行进行的心理诊疗行为。本案原告就诊记录中的处理意见载明:“建议保护孩子安全,暂时减少父亲探视”、“建议爸爸暂时不来探视,可先以打电话等方式与孩子做情感沟通;建议父亲本人一起陪诊”。从证据形式来看,就诊记录以及自评量表等材料具有专业性、针对性,但来访者主诉及自评结论可信度较低,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应采信。心理学上的认知与情感、行为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妥善处理探望纠纷须突破“影响”本身,追本溯源,打破恶性循环。事实上,医生建议的父亲陪诊及电话沟通方案并未否定父子亲情联系的必要性,而仅是在形式选取上有别于见面看望、接回共处等传统探望方式。
二是审理中自愿接受的心理辅导。在少年民事审判中,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干预等机制发挥着重要的审判辅助功能,为公正裁判、化解矛盾创造了条件。本案在启动心理干预程序后通过四次心理辅导了解到,原、被告均存在人格偏执的特质,以自我为中心,忽视孩子感受,而原告更借着爱的名义专制地剥夺、控制孩子的一切,表面上声称保护孩子安全,实则担心孩子与父亲建立情感联系后疏远自己、不受自己控制,故试图以中止探望来阻隔父子联系。因此,经充分比较父母双方对孩子的现实影响、家长亲情关怀与子女健康成长的利益权衡,法院认为原告中止探望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