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解答
案情简介王女士2012年1月向朋友张某出借10万元人民币,约定张某一年后偿还借款。
结果到期后张某不仅不向王女士还款,还可以断掉与王女士的联系,王女士连张某的电话也打不通,张某赖账的倾向很明显。
所幸当初借钱时张某有向王女士签下借条。
办案思路及心得办案经过:
王女士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罗律师,接受委托后,罗律师很快代王女士将案件起诉到法院。
张某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主动联系王女士,表示愿意按月分期还款,同时表示绝不会出庭应诉,并希望王女士撤回起诉。
罗律师通过王女士得知该情况后,让王女士转达张某,既然其有还款意向,就没有必要惧怕出庭,不如通过法院将还款方式用调解书的方式固定下来,这样一方面不存在缺席判决对张某更为不利的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王女士的债权也经过了法院法定程序的确认,一旦将来张某没有按期还款的话,随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王女士听信张某之言坚决撤回起诉,则该次诉讼程序视为没有启动,在张某将来没有按承诺还款的情况下王女士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不仅律师费、诉讼费白花了,还有可能拖过了诉讼时效,到时再向法院起诉王女士的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了。
王女士最后听取了罗律师的建议,并将信息转达给张某,张某如期出庭,双方就还款的时间、方式方法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现张某也在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方式按期还款。
办案心得:
本案本来完全可以任由被告不出庭,到时法院缺席判决,王女士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10万元款项一步执行到位。
但王女士和张某原来也是朋友关系,不想双方关系搞到太僵,因此,罗律师结合王女士本人的意愿,给王女士提供最有利于案件发展的建议,并及时将出庭与否的利弊情况让王女士告知给张某,最后张某既按调解书的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又让王女士和张某的关系不至于走向僵局,而且案件还不用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张某偿还王女士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