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侦破的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一、未侦破的刑事案件怎么处理
既要纸质的原始卷宗保存,又要建立电子台账,纸质卷宗先分门别类放在档案柜内进行登记,再制作电子台账以方便日后调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1、侦查行为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认定可以立案的案件就会受理,侦查阶段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拘留的必要,应该拘留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其的犯罪证据,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必要批捕,可以向检察院申请,要是案件立案后一直没有侦破,需要保存纸质的案件卷宗,并建立电子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