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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强制偎亵罪怎么判刑?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1-18 阅读: 202次

一、涉嫌犯强制偎亵罪怎么判刑?

涉嫌犯强制偎亵罪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在判刑时需要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别有哪些?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主观目的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强奸罪属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之一(现行刑法》第17条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也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强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要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其罪;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行为人须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虽然能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2、主观目的不同

区分强奸与强制猥亵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犯罪目的是不同的,即是否确有强奸的目的。强奸罪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即其行为的意图是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有关行为。未实行性交的行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未遂;有的则因为同情受害人而自动放弃奸淫行为,从而成立中止;因此行为人如果以强奸的故意实施了相关行为,客观行为上构成强制猥亵,但由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其他原因最终没有实现性交,这类情况则属于强奸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即强奸未遂或中止,应当认定为强奸而非强制猥亵。

强制猥亵、侮辱罪则无奸淫的目的,其是通过除性交以外的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欲望,或者通过侮辱妇女来寻找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其也不会也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

3、客观层面上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

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其本质在于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即使有其他淫秽、下流的非性交行为,也都需要服从于与受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需要。

后罪的行为则表现为强制猥亵,是指男女之间除性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即身体特别是私密部位(如胸部、臀部等)的接触。

侮辱,则是指出于流氓动机,为了寻找刺激、调戏取乐而针对不特定妇女实施的有损于妇女人格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衣服。

4、两罪所侵害的客体略有不同。

两罪所侵害的虽然都是基于人格尊严权的性权利,但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以及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强制猥亵、侮辱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他人,包括男性或者妇女的性自由权,具体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愿选择,对性的厌恶感、羞耻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任何人都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强制猥亵、侮辱罪。根据现行法的规定,对于涉嫌犯此种罪名的,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承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当然,具体判处多少年,需要结合实际的刑事案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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