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敲诈勒索案,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2014年6月7日,被告人应某与被害人高某在他们共同出租的房屋内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
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局的《鉴定文书》对被害人高某作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
案发当天也就是2014年6月7日到6月8日早上,经杨家坪派出所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后由于被告人无能力支付而未支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应某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具备自首等情节,作出判处被告人应某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办案思路及心得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认为本案在定性上,可以从主观恶性,案发的原因角度辩护;
在量刑上,可以从自首,初犯等量刑情节进行辩护,故,周律师做了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本案,在辩护时强调事故的起因是生活琐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
2、通过相关案卷材料说明被害人也存在过错;
3、申请法院调取被告人应某于案发当日的通讯记录,以此证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
4、被告人父母对被害人进行了医药费等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5、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
6、关于本案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渝公九物鉴(临)[2014]82号《鉴定文书》,辩护人查阅相关资料后,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7、辩护人认真查阅卷宗,提出被告人有被非法拘押的情形;
8、辩护人通过仔细核对案卷材料相关笔录,对本案中涉及承办警官张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9、被告人是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以期法院从轻处罚。
综上,周律师在庭审时为被告做无罪辩护。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以下意见:
1、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同意辩护律师观点,被告人在本案中主观恶性小,被害人亦存在过错;
3、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应某免除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