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刑诉法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有哪些?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享有诉讼权利,具体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提供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第四十六条: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以上就是辩护律师在进行相关诉讼案件的处理时,所享受的权利,我国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是不得干扰或者禁止辩护律师行驶相关的权利的,具体情况下还应当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并对本方当事人作出轻罪辩护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