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庭审具有哪些特点
行政诉讼庭审具有的特点
这里所谈的行政诉讼庭审特点,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庭审而言的。由于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特殊性,行政诉讼庭审拥有自己的突出特点。这些特点归纳起来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这是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根据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做为审查对象,就是说行政诉讼庭审只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审查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或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只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问题,除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之外,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原则上不作为庭审的内容。二是举证责任是限定的。在行政诉讼中,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也是行政诉讼有别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突出特征。
这一特征决定了庭审调查、审核证据的重心势必会倾向于被告一方,庭审中必须强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一方在法庭上举证,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举证。三是庭审内容是有确定范围的。行政诉讼庭审的内容,就是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定标准和条件,紧紧围绕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这一中心进行,看因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应该成立,有何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判断。四是行使审判权方式独具特色。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审判组织只有合议庭一种形式,不能采取独任制;对被告一方当事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不能强制到庭;庭审中排斥调解、和解解决案件,对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维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销,变更判决被限定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一很小的范围。再者,行政诉讼庭审行为会因当事人行为受到影响。如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撤诉的申请被获准,则将引起庭审行为变化,使庭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