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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都有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567次

刑事一审开庭审理程序规定都有什么?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根据发出的出庭通知书及传票查明公诉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单位犯罪的应为诉讼代表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及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

(经通知、传唤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未难时到庭,不影响开庭审判的,书记员应检查法庭审判区内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标牌是否相符,还应将诉讼代表人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并将公诉人、被告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报告审判长,审判长可以决定开庭。)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旁听人员坐好,马上就要开庭了。

(值庭法警人庭)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闲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五)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调到震荡位置、无声状态或关闭。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经审判长决定,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入庭;请鉴定人、翻译人员入庭(若无,可略)。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入庭。

三、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庭。

书记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报告: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已全部到庭(前述除公诉人、辩护人外,其余视具体情况报告)。被告人在候审室,证人在证人室等候通知。报告完毕。

(审判长示意书记员入座)

四、审判看头和核对诉讼参与人

审判长:传被告人xx到庭。(击法锤)现在开庭。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出生地不明的,可查明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人:略。

审判长:被告人xx,你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如有,应问清法律处分的种类,时间)。

审判长:被告人xx;你什么时候被xxxx?(问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

审判长:被告人xx,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xx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被告人xx;附带民事诉讼诉状副本,你收到没有?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候收到的?

被告人:xxxx年xx月xx日

审判长:被害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视情宣布)

被害人:

五、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x(案由)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诉被告人xx(姓名或名称)赔偿经济损失一案(因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庭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依法一并(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xx(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应分别注明)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记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今天出庭的还有被告人xx及其家属为其委托(或本院通过上海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其他身份担任辩护人则需宣布其身份事项);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xx及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xx;被害人xx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xx、鉴定人xx、翻译人员xx单位xx(一般适用外籍人、少数民族、聋哑人等)。

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其他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可以自行辩护;

(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七、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等:

审判长:鉴定人、翻译人员退庭;在候审室等候通知。

八、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判长:由公诉人(仅适用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公诉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刑事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不公开审理,该诉状可在刑事部分调查结束后再宣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宣读诉状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予补充。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宣读的起诉书及附带民事诉状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你可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多笔事实、多项罪名的;可由审判长宣布现在对指控的某项罪名中的某节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然后由当事人就此进行陈述;当事人此时陈述,主要应表明是否同意公诉机关的指控?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无异优应进入讯问、发问阶段。审判长可直接可引导控、辩双方简要讯问、发问;两名以上被告人,以下当庭陈述应分别进行。)

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XX,你可以就公诉人指控的此节事实进行陈述。

(被害人未到庭的,其诉讼代理人不必向法庭作陈述)。

被害人:……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节指控事实讯问被告人。

(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

(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应仔细倾听。对被告人回答,要在认真听取的同时进行分析,以了解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关键问题、情节上,被告人是否承认或主动交代。公诉人就有关需查清的事实有无讯问,有没有问清或被告人故意没有回答的问题,等等。对公诉人讯问,审判人员一般不宜中途插问、打断。)

审判长: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是否需要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对被告人作补充发问?

(如表示需要,则让其发问,这对进一步查明指控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应鼓励和认真听取。)

被害人: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是否需要就此节指控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

(视情况分别向被告人、被害人讯问或发问,注意使用简明、规范、中性和通俗的语言,清楚、明确地讯问,不能带有明显倾向性,控辩双方已讯问清楚的,主审法官或审判长不应再讯问。共同犯罪案件中,合议庭认为必要,可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审判长: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例1、审判长,公诉人向被害人xx发问。

(公诉人未向被害人发问,审判长可在举证阶段让控、辩双方对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就刚才被害人陈述发表意见。

(辩护人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害人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

例2、以下一般适用于书(物)证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出示书(物证),交被害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辨认。

(说明证物名称及起获地、起获单位以及拟证明的事实。对书(物)证复制件说明原始证据现在何处等;对书(物)证复制件应有两人以上书面说明其制作时间、方法及出处)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上述物(书)证分别交予被告人、被害人辨认,并交被告人的辩护人查阅,然后递交法庭验看。

审判长:(逐一发问)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对此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讯问被告人。

审判长:被害人、辩护人是否需要就此证据发表意见或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可由控、辩双方对物(书)证进行辩证)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此证据移交书记员。

审判长:(视情认证)

例3、以下一般适用于书面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书面陈述及证人证言的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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