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是哪些?
主要由以下八方面: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
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连带的8种情况有保证人、合伙人、代理人、代理人连带责任又分为,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损害第三人利用的,代理人和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导致第三人有损的,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共同侵权、共同债务这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