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超审限有哪些问题
浅议再审案件超审限问题
一、体制上的原因
1、再审案件流转程序多,时间长。再审审限是从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而法院立案庭下达再审裁定书后,需要送达,移送卷宗,分到审监庭承办人手中,短则一个月,长则数月,法律对立案庭这段时间没有具体规定,是个空白,因此从裁定书下达到案件移送时间过长,是造成案件超审限原因之一。
2、再审案件上审委会难,造成案件迟迟结不了案。审委会职责范围规定,一般可能改判本院生效裁判的及重大、疑难案件,必须经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从承办人到合议庭,从合议庭到审委会,需有一个较长的周期,且印象中审委会是研究刑事一审大案的例会,对再审案件的汇报不够重视,加上审委会成员行政管理事务多,工作繁忙,坐下来研究案件常常是力不从心,无暇顾及,于是案件在领导的环节上容易形成积压,有的承办人等审委会讨论,一等就是三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致使不应超期的案件却自然而然的超了审限。
3、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与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不相适应。有的基层法院由于人员编制限制,审监庭只有1-2人或者两个牌子一个机构,只能临时组成合议庭。近年来,抗诉案件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逐年上升,使案件多、人员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不少案件不能及时审理而超了审限。其中,再审案件立案容易,把关不严是造成再审案件大幅度上升原因之一,由于对再审案件的立案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不满意就向法院申诉,或者无理多次缠诉,或者千方百计找关系立案,希望再审判决对自己有利或者希望通过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这样使许多不需要进行再审的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增加了再审案件的数量,加重了法院负担,浪费了审判资源。
二、人员素质原因
1、业务素质偏低,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进入再审的案件大多是疑难、复杂、长期缠诉案件,所涉及案件类型广泛,处理法律问题复杂,审理难度大。该市中院审监庭长期以来,被人们称之为“养老庭”、“退休庭”,即在人员的配备上,将年老体弱多病的人员安排到该庭,虽经机构改革,法官年龄已趋年轻化,但量少、质弱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相当一部分法官对一些疑难、再审案件办起来感到吃力,是案件超审限的一个重要原因。
2、个别法官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比较严重。有些再审案件,已经几审,事过境迁,鉴定、勘验失去条件,审理难,为了把好最后一道关口,造成法官只重视审查纠正实体上的错误而忽视了程序上的规定,认为只要是为了查清事实及实体处理正确而超审限无关紧要,对超审限问题干警没有从主观上引起足够重视。
三、外部客观原因
1、传唤申诉人、被申诉人难,致使案件超审限。再审期间,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往往需要传唤申诉人及被申诉人到庭,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申诉人一下中止裁定,就置之不理或以各种理由推辞,往后拖延时间,而被申诉人有的认为在二审生效判决已经胜诉,加之认为申请再审不影响案件的执行,对法院的传唤可去可不去,无所谓的态度,或者怕输官司,能躲则躲,能拖则拖,采取拖延、磨踣战术;另外有的案件当事人只知有一、二审程序,不知还有审判监督程序,对传唤询问消极应付,不予配合,有的被申诉人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一走了之,外出打工或做生意,就更增加传唤的难度,使案件无法按期审结。
2、行政干预严重,使一些本可以及时审结的案件长期积压,拖延了办案周期。现在的组织体制对法院的制约为一些行政干预提供了条件。法院在审理时,往往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难度。尤其是再审案件,牵涉大量上访老户及社会稳定工作,首先要到人大、政法委等上级部门请示汇报,有的案件当事人思想过激,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案件暂时压下来,使一些事实清楚的案件也变得难以判决。
解决超审限案件的对策:
1、首先,法院领导及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要引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审监工作会议中多次强调:主抓审监庭工作是院长及常务副院长,审监庭庭长应是审委会委员。其次,审监庭法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的重要意义,要求象重视裁判结果那样重视及时结案,要认识到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基础,程序公正的价值不仅在于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还在于能够体现社会正义。
2、加强审监庭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综合素质。要下大力气抓好对刑事、民商事、行政各类审判及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学习,使审监庭人员成为精通三大审判的专家型的全面人才。
3、最高法院机构改革中提出“大立案、精审监”的工作格局,要按照规定逐步实施,但一段时间内审判监督案件居高不下的态势仍然存在,首先要严把立案关,对申诉案件立案严格把关,使那些确实有错误的案件得以纠正。其次要充实、增加审判力量,使审判人员的数量与案件数量达到一个和谐的比例,并在物质、装备、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解决再审案件长期积压、办不完的矛盾。
4、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加大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1)实行“大立案”、“审判流程管理”,由立案庭从调卷、立案审查、送达、排期开庭等不同阶段进行组织实施,申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及时确定主审人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开庭时间,使案件承办人、当事人对案件排期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减少流程环节,缩短办案周期。(2)强化主审法官审判长及合议庭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再审庭审程序,突出庭审重点,简化不必要庭审程序。(3)不断完善证据规则,制定出有关当事人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调取证据的审查认定等较为具体的规则。(4)审委会根据其职责范围,首先肯定对再审改判案件的最后把关权,但其职责应从目前研究大量具体案件转移到研究审判实践中带有普遍性问题上来,要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对再审案件的研究定时召开会议,形成制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5、对故意拖延办案、无正当理由延期超审限制定有关责任追究制度。首先建立健全立案台帐制度,设专人记载所有案件立案时间、案由、当事人姓名、案号、承办人、结案时间、方式等。(2)对审限既将届满前十五天,及时向案件承办人下达催办通知书,减少超审限案件的产生。(3)建立超审限公示栏,如案件超审限,对承办人制定具体的处罚原则,引起重视。
6、要加强与党委、人大、政法委及上级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寻求理解与支持。首先法院应从自身入手,把再审案件办成铁案、精品,经得起检验,同时要自觉接受党委和人大领导监督,对上级交办案件,认真负责,及时审理,并及时汇报。对人大代表过问的案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审理过程,对申诉是否有理,法院为何支持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