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某分行与某海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
1、涉案《贷款合同》以因抵押物灭失而到期;
2、原告对“某某”轮的保险赔偿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马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如下:
1、被告某海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月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贷款本金480万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对“某某”轮的船舶保险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人马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