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怎样约定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允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不要求权利的,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那么如何在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期限呢?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自愿自治的原则下约定合同的保证期限。
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的保证期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为保证期;
约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清偿”等,视同主债务到期之日起二年,推定为不明确的担保期间。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
一般保证: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总担保期间】总担保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担保期间没有约定的。
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的日期六个月。
在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向债务人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提起诉讼的,免除保证责任;
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某些问题”第三十二条担保期限约定的担保合同是早于或等于主债务表现时期,它被认为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六个月从性能的主要债务的到期时间。
担保合同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并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二年为不明确的担保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