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涉嫌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行为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由此可见,本罪的行为具有以下五种情形:
(1)制作淫秽物品:
这里的制作,是指生产、录制、摄制、编写、译著、绘画、印刷、刻印、洗印等。
(2)复制淫秽物品:
这里的复制,是指复印、拓印、翻印、复写、复录、抄写等。
(3)出版淫秽物品:
这里的出版,是指编辑、印刷等。
(4)贩卖淫秽物品:
这里的贩卖,是指发行、批发、零售、倒卖等。
(5)传播淫秽物品:
这里的传播,是指播放、放映、出租、出借、承运、邮寄等。
客体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客体是淫秽物品。
这里的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罪责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
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淫秽物品而有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主观心理状态。
目的犯刑法规定,本罪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是法定的目的犯。
罪量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罪量要素,刑法并未规定。
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2)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3)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传播淫秽物品的需要按照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是构成该罪需要行为人具备一定的主观目的,即牟利的目的,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么是不构成任何罪的,不予追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