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的“过失”?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过失认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义务、有能力遇见到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发生。
《刑事审判参考》第285号董博等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加荣、徐林文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罪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区别就在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观方面要求的是故意,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但是控方未就二被告人对于所出具的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具有主观明知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对于审计报告的严重失实,有充分证据证明刘加荣、徐林文二被告人有义务、有能力预见到,之所以未预见到完全系不正确履行职责所致,且由此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故二被告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在合理的范围内确保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真实、合法性,是刘加荣、徐林文二被告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规定,注册会计师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
刘加荣、徐林文二被告人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违背了独立审计准则,未能遵循和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以未经核实或者委托利害关系人核查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
主要表现有二:
其一,被告人刘加荣兼任银广夏公司财务顾问的同时,委托被审计单位天津广夏公司被告人董博等人向银行、海关等代行审计询证事项,严重背离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的要求。
其二,在已发现银广夏公司、天津广夏公司“利润增长过快”、“涉外货款以人民币的形式收付”及购进原材料发票均是普通发票等反常、违法情况时,未采取必要的审计程序,实施有效的询证、认证及核查程序,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关于“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及“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规定。
法院对二被告人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