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吗
一、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吗?
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主体是检察院,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起诉的条件是: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二、公诉案件中检察院的职责有哪些?
1、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及上级院移交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退回补充侦查、移送审查、提起公诉或不起诉。
2、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3、对案件审查中发现的漏罪、漏犯进行认定和追诉。
4、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和侦查引导取证。
5、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使用简易审理或普通程序简易审理及普通程序审理的意见。
6、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对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7、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三、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虽然公诉案件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可是,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以及受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都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符合法定条件检察院却不起诉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复核,受害人也可以准备相关的证明材料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