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不包括什么
一、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不包括什么
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如下:
1、严禁只收费不检疫;
2、严禁不检疫就出证;
3、严禁重复检疫收费;
4、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5、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
6、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
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1.公定力。
也称先定力,意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一经成立,即应推定其为合法有效,有关各方即使有异议,在有权机关做出最终裁决之前,也应先行遵照执行。
如现行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不因相对人一方心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
2.确定力。
也称不可变更力,指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行为成立后所具有的,非依适当程序和理由不得变更或撤销的效力。
对于已经成立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它具有确定力,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机关不能随意加以改动或撤销以及做出与已有行政执法行为相抵触的新的行政执法行为。
如确有必要改动或撤销,需有法律依据、正当理由以及遵守法定程序,对相对人一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执法行为确定力的例外情况:
行政许可因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3.拘束力。
即行政执法行为约束相关具体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效力。
它通过行政执法行为确认、设定、变更、撤销、废止特定行政法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并对藐视行政法的行为追究责任、予以制裁,即行政执法行为所指向的有关各方必须按照该行为确定的具体规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否则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等。
4.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所具有的通过行政执法主体或法院强制相对一方履行义务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力须在相对一方不履行义务成为既成事实以后才起作用。
5.不可争力。
当事人超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申诉的时效后,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产生不可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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