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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20次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是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的。但是有时会发生特殊情况,就可能导致延期审理或是休庭。延期审理和休庭是不同的。那么休庭与延期审理的区别是怎样的呢?下面若悠网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时间段:休庭只能在庭审中。延期审理可以在庭审中,也可以其它审理期间。

2、审限:休庭后的时间计入审限,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算在审限内。

3、理由:休庭多是程序性的,影响比较轻微;延期审理多与案件事实或者案件参与人的更换有关,对案件的审理影响较大。

延期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

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当发生特殊情况时,是可以休庭或是延期审理的。但是休庭多是程序性的,而且其影响比较轻微。延期审理多与案件事实或者案件参与人的更换有关,对案件的审理影响较大。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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