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一、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内容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本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本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反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所谓证据,指刑事诉讼法所称的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所称之当事人,即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条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以及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谓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依法为其行使辩护权的人,即律师;
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袒护亲友、挟私报复、贪利图财等,但是不同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与伪证罪在构成特征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主要表现在:
两罪都是纯正身份犯,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
在主观方面,两罪都是出于故意,过失都不能构成两罪;
在客观方面,两罪都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破坏证据制度,妨害刑事诉讼正常顺利进行的行为;
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造成了侵害。
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如前所述;
伪证罪侵犯的简单客体,仅限于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证据,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七种事实;
伪证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特定的证据,即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以及和刑事诉讼有关的记录材料、翻译资料等。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在伪证罪中并不存在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4、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尽管两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但是,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而伪证罪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5、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包庇当事人,使其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
伪证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既可能是为了包庇当事人,也有可能是为了陷害当事人。
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帮助证人作伪证的,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法条竞合,应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以本罪定罪量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证人是对一个案件事实起到非常重要的证明作用,任何人不得妨碍证人作证,特别是辩护人更不能妨碍作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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