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检察院能不能不起诉?
一、一般检察院能不能不起诉
检察院能不起诉。如果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即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等,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检察院不起诉后后续该如何处理
(一)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二)解除扣押、冻结。
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采取扣押、冻结,是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转移财物,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就终止了刑事诉讼,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扣押、冻结,人民检察院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公安机关或者执行公安机关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扣押、冻结。
(三)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作为不起诉的决定一般是检察院,只要不符合起诉立案的条件那么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检察院作出此决定之后就会立即的宣布和送达,之前有扣押或冻结当事人财产的,那么就会立即的解除,如果还需要给予当事人其他处罚的,那么就会移送到其他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