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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外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23-01-03 阅读: 169次

一、民法典对外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有哪些,依据担保合同而定,如果是借款的,借款本金就是属于主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该怎么办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可协商可诉讼处理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原因很多,或是因为自身经济能力问题,或是主观怠于履行甚至反悔等,但只要事前担保人是自愿提供担保,依法签订了担保合同的,不管什么原因,都应该履行担保责任。

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进行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债权人可以告诉担保人,其是应该履行担保责任的,否则将会被告上法院,胜诉后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强制执行其财产来受偿。

债权人协商时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合理合法追偿。

2、若担保人确实不愿意履行担保责任的,权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代为还本付息、支付违约金等费用。

3、在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担保人仍然不愿意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强行划扣担保人银行存款,拍卖、变卖担保人财产等方式受偿。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逾期未要求履行后果严重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是有时间限制的,不是债权人想什么时候要求履行都可以,逾期未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法律将不再保护,债权人将无法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向担保人追偿。

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以下时间,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担保期间内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按照规定对于担保合同的主债权有哪些

需要结合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的,如果是借款合同的话那么主债权就是属于借款本金了,当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时候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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