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质权人可否将质押物出租
一、民法典质权人可否将质押物出租
在质权存续期间,如果经过出质人同意或者质押合同约定可以出租质押物,则质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出租。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或者质押合同约定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物,则质权人不可以将质押物出租。质权人擅自出租质押物造成其毁损或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质权人的权利包括: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留置质押物;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三)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
(四)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质权人的义务主要是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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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物,未经出质人同意,不能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质押物。
质权人擅自出租质物应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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