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动产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动产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以动产进行质押时,质押的效力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
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
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所以设立动产质押时,债权人除了要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出质人还需要将出质的动产交给质权人,动产交付后质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