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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理的裁决书是怎样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389次

合并审理是指对具有法律关系的两个案件合并在同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合并审理普遍适用于民事诉讼中,对诉讼效率的提高有重要帮助,那么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理的裁决书是怎样的?下面由迪庆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理的裁决书是如何的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合并审理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民初……号案件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法院受理的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裁定合并审理用。

2.标题中的案号为被并入的案件案号。

3.裁定合并审理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裁定合并审理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二、如何提起反请求

在仲裁活动中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提起反请求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请求只能是由被申请人提起。

2、反请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起,否则不成其为反请求。

3、反请求最迟须于仲裁裁决作出前提出,在仲裁裁决作出前任何阶段,被申请人都有权提出反请求。

4、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进行管辖。

5、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也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反请求书的内容和格式应当和仲裁申请书一样。

三、合并审理的条件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审理的裁决书是如何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申请和反申请中的标的物是相同的,法院可以对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作出合并审理的裁定书。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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