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转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
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4、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
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如果与保证人约定债权不能转让而转让的,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