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是什么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二、不能转让的债权有哪些
1、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要求这种约定须在转让之前订立,否则,该约定无效。
且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违反双方禁止转让的约定,将债权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该债权。
2、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要么与债权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要么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如扶养请求权、雇主对于雇员、委托人对于代理人的债权、不作为债权等。
对这类债权转让,应按无效处理。
需注意的是,一般认为,由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国家以法律禁止转让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当然无效。
在我国禁止转让债权多以行政规章形式出现,如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
①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
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
③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后,债权拥有从权利的,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
如果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从权利不能转让。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