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二、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1、债的履行,即清偿,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
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
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2、债的解除。
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
3、抵销。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相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抵销债务,也就是抵销债权。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4、提存。
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
5、债务免除。
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
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6、混同。
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
一是概括承受,即债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
7、债务更新,是指当事人双方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的法律行为。
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之后,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完成所涉及到的其他事项的,比如说合同的解除以及物品的交接等等。
债务已经偿还完毕就证明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达成,到时候债务人就没有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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