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如何认定婚后共同债务
一、民法典如何认定婚后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应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相适应,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规定处理,是掌握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根本原则。
1、坚持男、妇女平等原则。
这是我国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共同债务的承担上,则是指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2、坚持保护妇女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虽然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如何,应当从实际出发,讲究实事求是。
我国妇女现在虽然有一定的地位,但与男子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履行能力相对较弱,所以在债务分担上应适当予以照顾。
3、坚持以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逃避债务,采取假离婚的手段,双方协议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当债权人要求偿还时,另一方则以财产归一方,不应由其偿还为由拒绝给付,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
按照规定离婚的时候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要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并不是共同债务的情况下那么就应该要自已去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