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丧失占有后还享有质权吗,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一、质权人丧失占有后还享有质权吗
民法典规定,因质权人原因造成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质权随质押物消失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
1、
1、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
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
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
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2、2、标的物有所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3、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
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质押权人原因造成质押物损毁的,质权就消灭。